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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文案整理16句】
admin 2023-05-15 21:00:43 个性说说 ℃环保法
1、关于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2、 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3、鉴于二审法院已根据环友研究中心申请及案件审理需要向环保部门调取了相应证据,目前证据尚不能证明壶镇精饰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实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此,环友研究中心要求壶镇精饰厂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据此驳回环友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环友研究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4、例如,在掌握的6万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数据资料中,课题组发现,各地在处置时大多网开一面,采用“完善备案”和“规范整顿”的方式使绝大多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被“转正”,占比达到3%。淘汰关闭的违法违规项目仅占7%。在被“转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中,不乏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和火电等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6、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7、报告认为,新环保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比如,在许多地区,环境保护与GDP增长的矛盾仍然很突出,“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还没能成为各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指导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还没有具体的追责程序规范,经济下行的压力可能会导致监管放松,使新环保法的“钢牙利齿”变松变软。(环保法)。
8、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10、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对“6”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判决,9人因污染环境领刑罚。该案件成为我市实施新《环保法》以来,被判刑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这将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11、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12、环友研究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环友研究中心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壶镇精饰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书的核心要旨是:“本案原告环友研究中心只是提供了上述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均是因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管理性规定而做出的处罚,并不能从上述处罚决定书中得出被告壶镇精饰厂有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环友研究中心一审立案提交的“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壶镇精饰厂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当然不能够仅凭六份处罚决定书就实现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上,环友研究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审期间明确要求法庭依法责令壶镇精饰厂提供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鉴定申请等,法庭却不予许可。环友研究中心也多次提示法庭,应当依职权主动调取与本案诉讼请求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可是一审法院却毫无作为。面对“基本事实不清”的本案,一审法院不仅不检讨自己错误的审判思路,反而以所谓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环友研究中心的一审诉讼请求,无论是基本逻辑还是法律常识,都是错误的。立案时的初步证据,不是支持公益诉讼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证据。原告提出主张后,被告和法庭均有义务配合提供该主张所需要的其他全部证据。按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需要证明被告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即可。很明显,一审法官并没有正确理解什么叫“初步证据”。“初步证据”说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立案门槛很低,仅需要初步证据。原告以初步证据立案后,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其他证据应该按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内容来确定举证责任,公益诉讼案件是“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或者“原告主张,法庭举证”。以此大大相异于普通的私益类侵权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一审判决错误地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环友研究中心承担普通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而不是按照比普通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更为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适用本案。一审判决也未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错误。环友研究中心的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壶镇精饰厂“有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环境损害的具体损失数额需要在调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司法鉴定与评估。壶镇精饰厂作为重污染电镀企业,其实际投入的产能是获批产能的三倍以上,严重超规模的生产导致大量污染物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何况这些未经批准的超规模产生的污染物均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壶镇精饰厂2013年经环评批准的生产线仅有26条电解设备和5条生产线。2015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投产了115台电解设备和9条生产线,超规模生产设备达到119台(条)(2017年8月1日缙云县环保局调查询问胡桂飞笔录记载)。壶镇精饰厂擅自新增的这些生产设备,没有同步建设的环保设施,投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中,大量富含重金属的废水、废气,以及电镀污泥等危废,均没有作任何环保处理,就直排外部环境。2017年9月20日壶镇精饰厂拆除了部分超规模的生产线,可直至2019年,其生产设备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的备案内容仍然不符。增加的生产线不仅未办理环评手续,其环保设施也依然未落实。也就是说,壶镇精饰厂超规模的生产设备至今仍在违法生产,污染物至今仍然直排外部环境。(缙环罚字(2019)5号、6号处罚决定查明的内容)。一审判决却认为这不能证明壶镇精饰厂“有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显然错误。壶镇精饰厂从2016年至2017年经查实的危废数量达722吨,几处堆场破损且均无防渗漏措施,危废转移处置没有相应联单,至今未说明如此大量危废去向何处。2016年4月28日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壶镇精饰厂堆放危废场地破损有裂缝,而且堆场没有做任何的防渗漏措施。2017年8月9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壶镇精饰厂的堆场仍然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公司负责人胡桂飞非常明确的答复环保部门:“我厂贮存危险废物(污泥)的场所地面都还没有做过防渗措施”。这些含重金属的危废不做防渗措施,至今仍在持续污染着堆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在一审阶段,环友研究中心代理人一再申请调取证据,壶镇精饰厂在法院的支持下,始终不肯提供722吨危废的去向。壶镇精饰厂长期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设施、超标排放废水,而且至今未整改。2012年至2013年期间,壶镇精饰厂虽有相应的环保设施处理废水、废气,但其生产产生的酸雾及挥发气体仍时常超标,其排放的含镍、铬、锌等重金属废水则超标直排紧邻厂区的好溪。正常生产情况下尚且超标排放,自2015年9月起,在超原批准数量3倍以上的规模设备同时违法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一审法院怎么就能够说没有污染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判决中确立的裁判要旨,“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1号、(2015)民申字第1366号裁判中也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做了规定。以上仅举出几个由初步证据即能够证明环境污染行为,及对环境损害后果定性的案例。环友研究中心的初步证据并不能证明环境损害的具体损失数额。这正是环友研究中心在一审提出各种申请的正当性基础,反过来这也构成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才能够解决的案件事实问题。环友研究中心在初步证明壶镇精饰厂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后,反复向法庭提出了申请,包括取证申请和鉴定申请。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向有关政府部门调取证据、责令壶镇精饰厂提交相关证据,并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壶镇精饰厂侵权行为给环境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一审法院错误地把案件事实查明的责任全部归结到环友研究中心的初步证据上,实质是怠于履行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能动性作用,根本违背了国家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综上,现有的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壶镇精饰厂侵权行为成立,环境损害后果定性成立。至于侵权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后果的量化,需要依据调取的其他证据材料,按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司法鉴定等。即便是环境损害结果数量没有量化,也并不意味着环友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被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加环境损害风险诉讼,具有极大的涵盖范围。一审判决认为的“基本事实不清”源于其错误适用法律的结果,源于其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错误理解的结果。故环友研究中心提起上诉。
13、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14、 1月6日,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查处了一起重大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环境违法案件。有人在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内、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4队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量高达79吨,已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经排查,朱某、卢某、武某、程某、梁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3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内、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4队开设废旧电瓶回收点,对回收的废旧电瓶实施钻孔处理,并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私自排放。2015年11月开始,朱某等6人又与霍某、黎某2人在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开设废旧电瓶处置点,通过对废旧电瓶进行拆改和熔炼提取铅锭进行销售获利。
15、在地方人民政府督政问责情况方面,课题组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督政问责的规定以及展开的多轮环保督察和约谈,给予了地方政府较大触动,对于扭转地方政府发展观念、推动发展转型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课题组建议,未来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督政问责的相关程序,并且进一步探索、创新督政问责手段,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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